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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射运中心关于修订《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0-11-03 10:04体育总局射运中心

各室、部、队: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反兴奋剂工作,体育总局射运中心修订了《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短逵芫稚湓酥行墓赜谟》?lt;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通知》(射运字〔2018〕517号)、《射运中心关于修订反兴奋剂有关规定的通知》(射运字〔2019〕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队运动员反兴奋剂责任书

  2.国家队运动员就医用药及饮食汇报表

  3.国家队运动员就医用药及饮食情况调查表

  4.国家队运动员食品、药品、营养品、化妆品日报表

  5.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体育总局射运中心

  2020年11月2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

  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规定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建立健全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结合体育总局射运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建立“拿干净金牌”的管理体系,坚决做到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确保兴奋剂问题“零出现”。

  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国家荣誉、维护体育形象、维护射击射箭项目社会影响的高度,充分认识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反兴奋剂工作的“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十严”要求。

  二、工作职责

  有效落实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在体育总局射运中心(以下称“射运中心”)构建齐抓共管、层层负责、人人尽责的反兴奋剂责任体系。根据《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209号)要求,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国家队为反兴奋剂主责部门,射运中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家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一)国家队职责

  国家队全面负责本队伍的反兴奋剂工作,与国家队运动员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附件1),进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药品和营养品管理,严防食品、药品和营养品兴奋剂风险,按照反兴奋剂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接受检查的义务,及时准确申报运动员行踪信息,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汇总存档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检查、治疗用药豁免、兴奋剂处罚、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等内容,与省级训练单位做好运动员入队和返省期间的反兴奋剂工作衔接,做好国家队运动员就医用药和治疗用药豁免工作,制定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制度。

  (二)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负责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反兴奋剂信息传递和与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称“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等单位的反兴奋剂文件收发工作,射运中心内部的反兴奋剂文件运转工作。

  (三)纪检部门职责

  纪检部门监督射运中心的反兴奋剂工作执行情况、兴奋剂风险或违规事件的调查工作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人事部职责

  人事部负责对兴奋剂风险或违规事件所涉及的人事关系在射运中心的人员执行处分。

  (五)射击运动部、射箭运动部职责

  射击运动部、射箭运动部(以下称“业务部”)负责督促省级及以下各级运动队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负责对所注册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事件进行处罚,监督和协调赛事承办方做好所主办赛事的食源性兴奋剂防范、兴奋剂检查、参赛人员反兴奋剂知识培训考核等反兴奋剂工作,基于兴奋剂处罚、治疗用药豁免等因素审核运动员是否具有参加所主办赛事的资格,汇总存档兴奋剂处罚、治疗用药豁免、库内运动员在省市训练期间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等内容。

  (六)科技训练和反兴奋剂部职责

  科技训练和反兴奋剂部(以下称“科训反兴奋剂部”)负责与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反兴奋剂事宜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射运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制度,汇总存档兴奋剂处罚、库内运动员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飞行检查)、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等各项反兴奋剂工作有关材料,协调射运中心有关部门完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传递和备案工作,对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进行备案,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和国家队需求完成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委托兴奋剂检查、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反兴奋剂准入事宜的协调组织工作,协助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兴奋剂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后勤服务部职责

  后勤服务部负责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要求做好国家队营养品和食品采购、食品检测及餐饮服务等工作,确保国家队饮食安全。

  三、管理制度

  (一)赛外兴奋剂检查(飞行检查)管理

  1.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兴奋剂注册检查库(以下称“国际库”)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兴奋剂检查库(以下称“中国库”)内的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期间,接到赛外兴奋剂检查(飞行检查)通知时,应立即向国家队指定陪同人员报告。国家队指定陪同人员对《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及检查官证件进行核查并全部拍照留存后,运动员方可在国家队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接受兴奋剂检查,国家队队医留存运动员《兴奋剂检查通知单》(粉色联)、《兴奋剂检查记录单》(粉色联)。检查完成后,国家队应立即将检查情况和检查官资料书面报告射运中心,抄送科训反兴奋剂部备案。如运动员错过飞行检查,国家队须立即将检查情况和相关情况说明书面报告射运中心,抄送科训反兴奋剂部备案。

  2.国际库和中国库内运动员在省市训练期间,在接到赛外兴奋剂检查(飞行检查)通知时,应参照上述要求完成兴奋剂检查,由运动员所属省级训练单位立即将检查事宜书面报告射运中心业务部,业务部书面报告射运中心,抄送国家队、科训反兴奋剂部备案。如运动员错过飞行检查,运动员所属省级训练单位须立即将检查情况和相关情况说明书面报告射运中心业务部,业务部书面报告射运中心,抄送国家队、科训反兴奋剂部备案。

  (二)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管理

  1.国家队根据训练比赛计划,于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射运中心财务部核签后报射运中心领导批准,由射运中心科训反兴奋剂部汇总报送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2.国家队按照年度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在每次委托检查的上个月15日前将该次委托检查的具体信息告知射运中心科训反兴奋剂部,由科训反兴奋剂部报送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国家队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将实际的检查例数、检查日期等情况告知科训反兴奋剂部。

  3.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按照工作流程,原则上在上述检查日期15个工作日后反馈检查结果,射运中心科训反兴奋剂部在接到检查结果后立即告知国家队。

  (三)就医管理

  1.运动员伤病可在队内治疗的,由队医进行诊疗。

  2.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出现伤病需外出就医的,经国家队同意后,由国家队指定专人陪同到医院进行就医,严禁运动员单独就医。

  3.运动员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单独外出就医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国家队。

  4.运动员及陪同人员在就医期间应主动向医生说明运动员身份,如遇医生不了解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和知识时,运动员及陪同人员须向医生介绍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和知识。

  5.国家队建立运动员医务档案,对运动员在队内接受治疗和外出就医的情况进行登记。

  (四)药品、营养品管理

  1.国家队负责建立药品、营养品管理及发放登记制度,对队伍药品、营养品进行集中管理。

  2.运动员因伤病确需使用药品、营养品时,应从国家队队医处获取相关药品、营养品并遵照队医的医嘱使用,严禁使用和持有非国家队队医开具提供的任何药品、营养品。

  (五)治疗用药豁免管理

  1.运动员因身体治疗需要使用禁用清单中的物质和方法时,须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规定,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用药治疗。

  2.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均须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国际库内的运动员参加国内比赛,须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并且须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该治疗用药豁免进行审核。非国际库内的运动员参加国内比赛,须向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比赛主办方对运动员获得的治疗用药豁免审核通过后,运动员方可参加比赛。

  3.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时,在国家队训练的运动员由国家队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经科训反兴奋剂部核签后报射运中心领导,在省市训练的运动员由所属省级训练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向射运中心业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经科训反兴奋剂部核签后报射运中心领导,由射运中心办公室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射运中心办公室在接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后,将《批准书》转交国家队、业务部、科训反兴奋剂部;国家队对《批准书》进行备案;业务部将《批准书》告知运动员所属省级训练单位;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由国家队将《批准书》原件交运动员本人,运动员在省市训练时由所属省级训练单位将《批准书》原件交运动员本人;科训反兴奋剂部将《批准书》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国家队、业务部,国家队或业务部将审核结果告知运动员本人。

  向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时,由运动员所属省级训练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向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进行申请。运动员所属省级训练单位在获得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书》复印件书面报射运中心业务部备案,并抄送国家队、科训反兴奋剂部。

  4.当《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国家体育总局规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治疗性用药豁免规定发生修改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六)行踪信息管理

  1.射运中心办公室接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关于运动员进入或退出国际库、中国库的通知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国家队、业务部、科训反兴奋剂部。

  2.国家队队部接到运动员进入或退出国际库、中国库的通知时,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运动员本人、主管教练员、反兴奋剂联络员,并由上述人员签字确认。

  射运中心业务部接到运动员进入或退出国际库、中国库的通知时,对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将进入或退出国际库的情况通知运动员本人及所属省级训练单位,并确保省级训练单位确认收到通知。

  射运中心科训反兴奋剂部接到运动员进入或退出国际库、中国库的通知时,对人员名单进行备案。

  3.运动员应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运行管理系统(ADAMS)准确、及时申报行踪信息。

  4.新入库运动员应按照入库通知要求尽快完成行踪信息申报。运动员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申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行踪信息发生变更,运动员应在变更发生前2天完成变更行踪信息申报,确有临时突发情况需要变更行踪信息的,需至少提前2小时申报最新的行踪信息。运动员如需暂时离开驻地20分钟及以上,应在ADAMS系统中备注出发时间和预计返回时间;因交通等非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返回时,须留存带有时间水印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行踪信息申报不成功或备注不成功的,运动员不得离开驻地。

  5.填报程序

  (1)库内运动员须按照行踪信息填报和变更所需的时限要求及时登录ADAMS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2)运动员所变更的行踪如属请假外出,须按照《国家队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先行办理好请假手续。运动员填报、变更行踪信息后,将ADAMS系统行踪信息变更界面截图、变更成功标志截图发至国家队行踪申报联络微信群内。运动员在得到国家队管理人员明确答复确认无误后,方可按所申报的行踪信息离开驻地。运动员结束外出返回驻地时,应及时销假。

  (3)库内运动员在申报和更新行踪信息时,如遇技术故障,应立即联系国家队反兴奋剂联络员。国际库内运动员由国家队报告射运中心办公室外事部门,由办公室外事部门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时沟通解决;中国库内运动员由国家队通知所属省级训练单位,由所属省级训练单位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及时沟通解决。

  6.国家队与省级训练单位协商,做好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和省级单位训练期间行踪信息监管工作的衔接,厘清监管责任。

  7.运动员在省级训练单位已接收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来函,通报出现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须主动报告射运中心业务部,同时抄送国家队和科训反兴奋剂部。

  运动员获得入选国家队资格时,在前十二个月内在省级训练单位已接收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来函,通报出现一次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运动员在入选国家队当月起三个月内不得领取由射运中心发放的津贴、补贴、考核奖等。

  运动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在省级训练单位已接收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来函,通报出现两次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自运动员第一次出现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入选国家队。

  运动员获得入选国家队资格时未主动如实向国家队报告本人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开除出国家队且终身不得再入选国家队。

  8.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接收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来函,通报运动员出现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第一次出现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运动员自当月起六个月内不得领取由射运中心发放的津贴、补贴、考核奖等;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第二次出现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追回运动员自第二次出现的当月起前十二个月内已领取的由射运中心发放的津贴、补贴、考核奖等,立即开除出国家队且自第一次出现的当月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入选国家队。

  (七)防止兴奋剂误食误服管理

  1.国家队运动员集训报到时,应详细填写《国家队运动员就医用药及饮食汇报表》(附件2)。该表以运动员报到日期前一个月为时间段,在此期间的就医用药情况、外出就餐和日常饮食情况应详细列出,经省市主管教练、队医确认后报国家队存档。

  2.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每月末要认真填写《国家队运动员就医用药及饮食情况调查表》(附件3),经运动员和主管教练员签字确认后,上报队医并统一在队部存档。

  3.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自出访前15天开始至比赛结束,要每天填写《国家队运动员食品、药品、营养品、化妆品日报表》(附件4),经运动员本人和主管教练员签字确认后,上报队医并统一在队部存档。

  4.严禁国家队运动员外出就餐、饮酒和食用外卖食品,严禁运动员以任何形式购买各类肉食品食物,以及含有兴奋剂成分的食品。

  5.国家队运动员使用营养品应由队部统一采购并发放,严禁擅自食用未通过兴奋剂检测的营养品或补剂。

  6.国家队运动员应谨慎服用各类饮品、使用各类与身体接触的化妆品,明确不含违禁成分后方可服用或使用,并尽量避免更换长期使用的化妆品种类。

  7.运动员要提高防范意识,外出和参加国际比赛时不可接受他人赠送的食品和饮品??夂蟮氖称泛鸵吠牙胧酉吆蟛坏迷偈秤煤鸵?。

  (八)营养品(药补)采购管理

  1.国家队依据本年度营养品(药补)政府采购批复金额,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提供的《公开招标国家队集中采购营养食品(国产)入围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国家队集中采购营养食品(进口)入围采购目录》中选择本年度需要采购的营养品(药补)产品,并按要求填报《国家队集中采购营养食品订购表》,由后勤服务部汇总报射运中心领导审批后报送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2.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按照国家队上报的送货时间及送货地点安排配送,由国家队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国家队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将验收单及合同复印件报后勤服务部留存备案。国家队按射运中心财务部要求及时报账结算。

  (九)肉食品检测管理

  1.国家队在射运中心集训,以集训报到时间为准,原则上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后勤服务部。后勤服务部将根据集训人数、时间制定采购计划,批次采购入备检库、登记和制作送检样品,并委托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进行检测。后勤服务部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反馈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2.国家队在京外集训,以集训报到时间为准,原则上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后勤服务部。后勤服务部负责与外训基地提前联系,外训基地根据《射运中心关于国家运动队外训期间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射运字〔2014〕380号)文件要求,做好肉食品检测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勤服务部委派专人赴外训基地采集样品,并委托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进行检测。后勤服务部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反馈结果,经登记备案后,及时将《肉食品检测通知书》书面告知外训基地。

  四、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和《反兴奋剂规则(征求意见稿)》(体反兴奋剂字〔2020〕318号)等规定(规定摘编见附件5),如发生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运动员)、主管教练员、国家队直接责任人(国家队领队)将按照以上规定接受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罴捌渌视玫男姓Ψ:托淌麓Ψ?。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体育总局射运中心。

责任编辑:任智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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